答:根據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〈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(2024年版)〉的通知》(匯發〔2024〕12號)4.3.4第十條,境內公司需匯出境內資金回購其境外股份的,應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登記回購相關資訊並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。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、或回購未達成,應及時原路匯回境內。
第十六條,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,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。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,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後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,擔保人蔘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。
答:根據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〈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(2024年版)〉的通知》(匯發〔2024〕12號)2.3.4第一條,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,在登記完成之前,除支付(含境外支付)特殊目的公司註冊費用外,已對該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其他出資(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、境外出資)行為的,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架構或潛在返程投資架構的,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手續,並在書面申請中詳細說明出資情況及理由。